(2015)天商园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海滨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山北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山北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园初字第97号原告王海滨,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山北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滨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山北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元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天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