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XX与陈立、王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陈立,王金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497号原告XX,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李让泉,男,居民,住浦城县。被告陈立,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告王金仙,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原告XX与被告陈立、王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建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李让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立、王金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1年向原告借款150000元。陆续归还一部分本息,2014年4月13日双方结算后,被告陈立重新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人民币95000元,于2014年6月10日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拖延不付,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9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请本息止),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立、王金仙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XX向法庭提交证据1、人员基本信息表二份,证明被告陈立、王金仙的身份基本信息及夫妻关系情况;证据2、被告在2014年4月13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陈立欠原告95000元,于2014年6月10日还清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陈立、王金仙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陈立、王金仙系夫妻关系。被告陈立于2011年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后陆续归还了一部分本息。经双方结算,被告陈立于2014年4月13日向原告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95000元,约定于2014年6月10日还清,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立向原告XX借款95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据充分。此债务为被告陈立、王金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陈立、王金仙共同偿还借款9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1日起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立、王金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立、王金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XX借款9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1日起按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被告陈立、王金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璐璐附: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