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傅沛明与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沛明,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傅沛明,1955年月21日出生。被告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军,总经理。原告赵蓓与被告河北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徐天峰审判员 王焕君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红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