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商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山西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与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商初字第00101号原告山西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南代家堡村西,组织机构代码57109318-3。法定代表人马海兵,经理。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发区昆吾路西绪环路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40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宁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志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