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XX治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00561号起诉人XX治,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本院收到起诉人XX治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5年2月3日,起诉人收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提交的治安处罚复议案证据材料,获悉由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作出训诫书,江干区分局据此对起诉人进行了处罚。起诉人认为,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不在中南海周边,到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的程序是北京相关权力机关设定的,起诉人不存在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训诫是行使权力,警察行使权力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而本案不具有训诫的客观条件,训诫书也未向起诉人送达,故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存在涉嫌“钓鱼执法”。现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作出的,编号为(2014)第201403050639号《训诫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训诫属于非强制性的教育措施,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信访条例的信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起诉人XX治进行训诫的行为,属于依据《信访条例》做出的非强制性的教育措施,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当不予立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XX治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晗审 判 员 郑炳汝代理审判员 焦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