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林福福与沈祖兴、江满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福,沈祖兴,江满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林福福,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沈祖兴,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江满招,女,1975年6月3日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福福诉被告沈祖兴、江满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福福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是朋友,再给对方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福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福福负担。审 判 员 李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乃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