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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林福福与沈祖兴、江满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福,沈祖兴,江满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林福福,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沈祖兴,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江满招,女,1975年6月3日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福福诉被告沈祖兴、江满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福福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是朋友,再给对方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福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福福负担。审 判 员  李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乃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