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孟健与广州市好又多黄花岗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健,广州市好又多黄花岗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62号原告:孟健,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广州市黄埔区。被告:广州市好又多黄花岗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ForanGregoryStephen。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原告孟健诉被告广州市好又多黄花岗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健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健自愿负担(已付)。审判员 范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