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分理处与李红、罗敏、黄伟、罗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分理处,李红,罗敏,黄伟,罗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土城街25号。负责人易元章,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李红,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罗敏,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黄伟,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罗巧,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执行(2015)仁和执字第97号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分理处申请执行李红、罗敏、黄伟、罗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