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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言诉被告威海报关职业技术学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言,威海报关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57号原告王文言。法定代理人赵庆丽。被告威海报关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200号。代表人于雷,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言诉被告威海报关职业技术学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并已通知原告于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福 杰人民陪审员 刘 昌 礼人民陪审员 林 乐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翠娟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