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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大荔县黄河宾馆与被告张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黄河宾馆,张某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大荔县黄河宾馆,住所大荔县西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屈某某,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系大荔县黄河宾馆人事总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张某,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紫阳村*组。原告大荔县黄河宾馆与被告张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百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大荔县黄河宾馆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荔县黄河宾馆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该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县黄河宾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荔县黄河宾馆负担。审判员  张百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