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克良与马瑞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良,马瑞东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556号原告李克良。被告马瑞东。原告李克良与被告马瑞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马瑞东已经支付代收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瑞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克良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瑞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克良撤回对被告马瑞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克良负担。审判员 李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