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新民初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142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陈爱宏,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月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