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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安钢与窦君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钢,窦君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安钢。被告窦君山。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世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