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安钢与窦君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钢,窦君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安钢。被告窦君山。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世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