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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付劼诉嘉艺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劼,四川阆中嘉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颜克容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250号原告付劼。委托代理人雷学俊,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阆中嘉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克容,执行董事。被告颜克容。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劼于2015年5月28日以与被告颜克容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付劼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400元由原告付劼负担。审 判 长  杨 莉代理审判员  唐正超人民陪审员  高小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