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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901号原告段某,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被告余某某,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原告段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段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该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建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