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孟某某,男,汉族,司机,住平罗县。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2013)平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婚生子孟某6个月的抚养费共计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6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均无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孟某某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占海代理审判员 杜 治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