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薛秀惠与范长春、苏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秀惠,范长春,苏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725号原告薛秀惠,女,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范长春,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苏夏平,女,1973年4月7日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秀惠与被告范长春、苏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俩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秀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薛秀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玉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