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20号原告:石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某,男。原告石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世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乔某某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吕世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成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