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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20号原告:石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某,男。原告石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世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乔某某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吕世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成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