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葛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606号原告葛某���男。委托代理人江明进,莱西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男。委托代理人陈德良,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葛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杰广担任审判长及本案主审,与人民陪审员高向阳、张翠珍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明进,被告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德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1994年1月15日在莱西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原、被告再婚前各自都有子女。结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结婚初期,因为子女幼小,还能勉强维持。现在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恶化,无法同居生活。为此,请求判令:一、原、被告再婚。二、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于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所属均不属实。要求分得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民政公寓×号楼×单元×××户房产,该房产于2005年由我出资购买,房产证户主为于某。婚姻存续期间,由双方用共同财产给原告补交的养老保险5万余元,要求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1994年1月15日双方登记结婚。原、被告再婚时都各有子女,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购买位于莱西市市政公寓×号楼×单元×××户楼房1套及其他财产,该房产登记在于某名下,房权证号西房私字第×××××××号。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2014年12月30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被告亦同意离婚。诉讼中,因双方共同财产价值超过200000元,本院限期原告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予补交。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婚姻档案查阅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和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因原告未按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对其离婚所涉及的财产不予处理。离婚后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葛某与被告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速递费60元、计360元,由原告负担180元,由被告负担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 杰 广人民陪审员 高 向 阳人民陪审员 张 翠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