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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恢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奥小鹏与赵鹏、乔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小鹏,赵鹏,乔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恢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奥小鹏,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鹏,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彩霞,女,198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奥小鹏依据(2012)神民初字第026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鹏、乔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鹏、乔彩霞偿还申请执行人奥小鹏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800元及申请执行费2263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赵鹏、乔彩霞所有的评估、拍卖。现申请人奥小鹏自愿以第一次拍卖价格(90.71万元)以物抵债抵偿申请人奥小鹏借款本90.71元。对于剩余借款本金1092900元及利息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赵鹏、乔彩霞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奥小鹏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赵鹏、乔彩霞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