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立朝与李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朝,李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杨立朝。委托代理人:祝发平,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路,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克。申请执行人杨立朝诉被执行人李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滁民一终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6111.83元,未执行标的6111.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克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终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