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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民申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晓臣、侯治家与被申请人淮晋才、谢存管、赵百管、李林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晓臣,侯治家,淮晋才,谢存管,赵百管,李林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申字第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侯晓臣,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侯治家(又名侯自家),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侯晓臣之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淮晋才(又名淮进才),男,1943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谢存管,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百管,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林英,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侯晓臣、侯治家因与被申请人淮晋才、谢存管、赵百管、李林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临猗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侯晓臣、侯治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席少君审判员  乔海家审判员  赵铁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雅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