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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天津中建喜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05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建喜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北(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张玉成,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枚乘西路119号。法定代表人钱增茂,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建喜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货款190万元。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有利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刘俊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全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