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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詹传华与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传华,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詹传华,男,汉族,1959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负责人:李同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际全,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詹传华与被执行人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日,注册号为530100100157026,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遂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遂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再次更名为中遂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案的被执行人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中遂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春林审 判 员  伊长城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