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贾占龙与魏连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贾占龙,阜城县阜城镇腾飞西路永明胡同3号。被执行人魏连升,农民。本院在执行贾占龙与魏连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贾占龙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重九审判员 王智明审判员 刘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