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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左定利与杨正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定利,杨正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77-1号原告左定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左小林,系左定利的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正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定利与被告杨正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左定利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定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2.5元,由原告左定利负担。审 判 员  刘春龙审 判 员  尹清仁人民陪审员  尹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