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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