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侯兰科与被告史东、辛海蓉、张鹏、何欣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兰科,史东,辛海蓉,张鹏,何欣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907号原告:侯兰科,女,生于1970年3月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史东,男,38岁,汉族,教师。被告:辛海蓉,女,36岁,汉族。被告:张鹏,男,35岁,汉族,医院职工。被告:何欣祥,女,30岁,汉族,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兰科与被告史东、辛海蓉、张鹏、何欣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兰科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史东、辛海蓉、张鹏、何欣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兰科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兰科撤回对被告史东、辛海蓉、张鹏、何欣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侯兰科自愿负担。审判员 严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