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贵福与葛钧有、贾宝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福,葛钧有,贾宝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118号原告:张贵福,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住临江市。被告:葛钧有,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临江市。被告:贾宝来,男,1980年9月3日出生,住临江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洪杰,男,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福诉被告葛钧有、贾宝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福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葛钧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福自愿撤回对被告葛钧有的起诉,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福撤回被告对葛钧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吉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