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邹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64号原告:邹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 判 员 林春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