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鑫与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5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苗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35万元及该款中从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本金35万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从2014年4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本金25万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苗某下落不明,又无可共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5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某可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杨文林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雄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