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北京清大天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清大天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6号申请人北京清大天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法定代表人焦炳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创业路。法定代表人夏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清大天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新执字第56号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纪铎审判员 王立民审判员 钱金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兆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