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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漳州超达工业有限公司与漳浦力霸中介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超达工业有限公司,漳浦力霸中介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9号申请人漳州超达工业有限公司,住漳浦县。法定代表人周煌荣,总经理。被执行人漳浦力霸中介代理有限公司,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3)浦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漳浦力霸中介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漳州超达工业有限公司土地转让价款人民币87400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价款之日止,按日0.05%计算违约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代缴受理费19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漳浦力霸中介代理有限公司至今已先后还案款50000元、25000元和13789元;漳州超达工业有限公司对本案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价款之日止,按日0.05%计算违约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代缴受理费595元均同意放弃追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浦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掌辉审判员  陈国龙审判员  刘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