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南通化工轻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化工轻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化工轻工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南通市人民东路888号。法定代表人贲学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维鹤,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陆轶,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树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世恒,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于2015年4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T×××××、冀T×××××、冀T×××××汽车三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T×××××、冀T×××××、冀T×××××汽车三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麻智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