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琦签图文设计有限公司、陈瑜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重庆琦签图文设计有限公司,陈瑜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195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徐正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琦签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陈瑜鹏。被执行人陈瑜鹏,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申请执行人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重庆琦签图文设计有限公司、陈瑜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10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租金欠款等人民币358,567.16元。在执行中,双方自行协商将型号为700DCP打印设备一套作价人民币60,000.00元抵债。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房产及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10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剑东审判员吴刚审判员吴昊罡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姜文栋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