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军与胡晓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李军委托代理人鲁银霞(原告李军之妻)被告胡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胡晓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胡晓东已将本案涉及的车辆返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赵坚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