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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军与胡晓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李军委托代理人鲁银霞(原告李军之妻)被告胡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胡晓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胡晓东已将本案涉及的车辆返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赵坚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