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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许乃宏与苏州招商南山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民初字第349号原告许乃宏。被告苏州招商南山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小石湖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丹林。原告许乃宏诉被告苏州招商南山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鲁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乃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丹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乃宏诉称,其于2013年12月4日至被告售楼处,认购了由被告开发的坐落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小石城花园三区7幢201室房屋(B1户型),并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交房时,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其在验房单上签了名。后才发现被告交付的房屋户型与其认购的户型具体尺寸不一样,面积相差6.86平方米。后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购房面积差房款71132.4元;赔偿套内面积减少超出3%部分的双方罚金38656.8元;赔偿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包络证据收集、辩护的误工费5000元及诉讼费。被告苏州招商南山地产有限公司辩称,1、涉案房屋户型与合同约定一致,不存在差异;2、涉案房屋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法律及合同约定范围内。销售时预测面积为137.74平方米,交付时实测面积为137.64平方米,误差为0.1平方米,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被告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了0.1平方米的差价。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原告(买受方)与被告(出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小石城花园三区7幢201室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7.74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为104.398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33.34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082520元。上述合同附件一附有房屋平面图。后原告按约支付了上述房款。2014年12月29日,原、被告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上述房屋经测绘机构测量实际面积为137.64平方米,相差0.1平方米对应的房款已经退还原告。后原告自行测量房屋尺寸后认为被告交付的房屋并非其购买的B1户型,故诉至本院。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涉案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签收表、房屋交接验收签认表、测量报告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审理中,原告为证明被告交付的房屋并非其购买的户型,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自行绘制的户型图。经质证,被告对上述户型图不予认可。2、户型图纸。原告称该图纸系从涉案楼板业主维权的QQ群里获得。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并称原告购买的系B1户型,并非B4户型。3、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所附给排水图下方标明B4户型。经质证,被告称户型图应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附图为准,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附图户型与买卖合同的户型一致,仅在其水路图上标示了B4户型,原因在于B4户型与B1户型类似,因此,水路图是一致的。4、涉案楼板户型图宣传图册,该图册标明了建筑面积约137平方米的B1及B2户型图,建筑面积约149平方米的C1/3及C2户型图。原告称其当时是选的137平方米的B1户型。经质证,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就本案所涉房屋,原告根据被告交付的房屋所绘制的户型图与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所附户型图以及原告提供的宣传册中B1户型的户型图基本一致,且涉案房屋建筑面积已经测绘部门进行测绘,与预测面积相差的部分,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据实退还原告。原告仅以自行测量的结果对涉案房屋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乃宏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98元,由原告许乃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判员 鲁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亚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