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市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2015)玉市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贾正明诉被告陈宏、邓平劳动报酬一审判决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市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贾正明,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被告陈宏,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被告邓平,男,汉族,1966年出生。原告贾正明诉被告陈宏、邓平劳动报酬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贾正明、被告陈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正明诉称:2012年5月份到10月底,本人在陈宏、邓平的工地从事劳务,2013年1月1日邓平、陈宏向我出具欠条一份,欠本人人工工资25500.00元。2013年5月28日我又到陈宏工地从事劳务,劳务费共计8000.00元,陈宏又向我出具了一份欠条,本人多次催讨,一直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有陈宏、邓平出具的欠条一份和陈宏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陈宏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该欠条应有我和邓平共同承担。被告邓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和提供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月5月至10月底,原告贾正明在被告陈宏、邓平的工地从事劳务,经双方结算后,于2013年1月1日被告邓平、陈宏向原告贾正明出具了一份25500.00元的工资欠条。另2013年5月28日被告陈宏向原告贾正明出具了一份8000.00元的工资欠条,事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劳务费用均未支付,原告遂于2015年1月12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拖延的劳务费33500.00元。本院认为:作为农民工的原告按被告要求从事相关劳动后有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作为雇主应依法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现逃避法律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间的利息,对此双方没有约定,依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宏、邓平支付原告贾正明劳动报酬25500.00元二、被告陈宏支付原告贾正明劳动报酬8000.00元三、驳回原告贾正明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8.00元,由被告陈宏、邓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朋措扎西审判员 :李 军兰审判员 :更 铁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南求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