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港信达与张克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X。被执行人张某龙,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来县***号,身份证号码xx。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张某龙名下价值人民币159639.27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海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阡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