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女。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其年事已高,身体不适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树军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周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智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