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二终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女。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其年事已高,身体不适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树军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周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智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