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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程建民与杨子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民,杨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程建民。被执行人杨子���。本院在执行程建民申请执行杨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子良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子良在银行的存款312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国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