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程建民与杨子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民,杨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程建民。被执行人杨子���。本院在执行程建民申请执行杨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子良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子良在银行的存款312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国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