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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封智高与江西赛虹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封智高,江西赛虹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罗竟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天玉虎背山3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封智高。被执行人江西赛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杜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洪浩,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杜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竟成。本院在执行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封智高与江西赛虹实业有限公司、罗竟成、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先予执行一案过程中,本院已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吉中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2014)吉中民三初字第38-4、5号民事裁定书无须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吉中民三初字第38-4、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眉审判员 陈 麒审判员 熊筱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