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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向可与洛阳市国际旅社考古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81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孙向可,男,回族,1950年12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洛阳市国际旅社。法定代表人:徐金坤,总经理。申诉人孙向可与被申诉人洛阳市国际旅社考古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2007)洛民再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向可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4月7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抗(2015)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