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1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相磊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磊,张增来,河津市津达铸造有限公司,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227-3号申请执行人相磊,男。被执行人张增来,男。被执行人河津市津达铸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国华,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借款10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1月4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至)、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9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870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增来、河津市津达铸造有限公司、陈国华账户存款1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张增来、河津市津达铸造有限公司、陈国华10×0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相高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