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宋璐廷与北京中泉祥瑞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璐廷,北京中泉祥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宋璐廷。被执行人北京中泉祥瑞投资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宋璐廷申请执行北京中泉祥瑞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4)西人调字第109号行政调解书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调确字第252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璐廷以北京中泉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中泉祥瑞投资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中泉祥瑞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宋璐廷亦不能提供北京中泉祥瑞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中泉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人调字第109号行政调解书与(2014)西调确字第2527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宋璐廷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泉祥瑞投资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祥审 判 员  李树勇助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