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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刑终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成银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银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刑终字第0043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成银,男,47岁(1967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5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存明,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成银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密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王成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成银,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成银于2013年5月被选为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仓头村第九届村委会委员。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王成银担任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水库调蓄工程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仓头村南水北调工作组成员,接受村民田×1和原村民魏×请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水库调蓄工程的职务便利,通过向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为田×1、魏×增加拆迁补偿款数额,并为田×1出具“机动地证明”、“原生证明”,为魏×出具“边角地证明”的方式,为田×1、魏×提高拆迁补偿款数额提供帮助,后其收取田×1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向魏×索要了人民币5万元。现被告人王成银已将涉案15万元退缴。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9月6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成银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9月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成银被带至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3.中国共产党密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7月至9月,密云县纪委监察局接群众举报成立调查组对西田各庄镇仓头村治保主任王成银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核,经过大量外围取证工作,掌握了王成银与仓头村多名被拆迁户的银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并锁定举报人反映的20万元转账资金,决定立即对王成银进行组织谈话。经西田各庄镇纪委配合协调,以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王成银。2014年9月2日,西田各庄镇纪委将王成银送至密云县纪委谈话室接受调查。在与王成银谈话期间,王成银面对组织掌握的实际线索如实供述了其利用协助镇政府开展南水北调建设工程西田各庄段仓头村占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被拆迁户田×1好处费10万元,魏×好处费5万元的事实。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水库调蓄工程拆迁补偿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密云县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水库调蓄工程补充调整拆迁补偿方案的请示、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制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意见的通知、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水库调蓄工程密云段补偿设施方案证明: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水库调蓄工程拆迁补偿工作的规定、要求及补偿方案。5.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水库调蓄工程拆迁服务及拆除项目(第四标段)合同书证明:北京南水北调工程拆迁办公室、密云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公室于2013年2月1日委托北京××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北京××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负责密云县域内建设征占地范围所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拆迁服务及拆除工作。6.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密云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密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密云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公室的批复、密云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密云县南水北调工程基本情况的报告、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南水北调建设工作会议记录、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水北调建设工程西田各庄段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证明: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水库调蓄工程系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北京市配套工程。2012年11月16日,密云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密云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2012年12月3日密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成立密云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务局,负责密云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7.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王成银有关情况的说明、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任职证书、中国共产党西田各庄镇仓头村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说明、西田各庄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仓头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的批复、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任职证书证明:2007年6月24日和2013年5月28日,王成银分别被选为西田各庄镇仓头村第七届、第九届村委会委员。8.中国共产党西田各庄镇仓头村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该村南水北调领导小组和职责分工证明、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王成银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王成银任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仓头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在南水北调工程中,负责协调仓头村工程段群众的地上物的摸底、调查、登记、核实,临时性征地,建筑物拆除和拆迁补偿以及在施工当中出现的阻止施工等各项工作,并协调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对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矛盾的解决,确保仓头村在南水北调工程段的顺利推进。9.被告人王成银的供述证明:2004年10月起,其任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仓头村委会委员、治保主任。为配合南水北调工程的工作,仓头村按照镇要求成立了南水北调领导小组,其是成员之一,主要由其代表村委会配合县南水北调办公室和镇里工作。2013年7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公室开始与被征地户谈地上物补偿价格,村民田×1嫌补偿少不签字,提出他自留地里栗子树是原生的,不能按照新移标准计算。田×1几次找其,让其帮他说说话,把他自留地里的树按原生标准计算,涨点补偿款,其答应了。2013年10月,其在村委会跟办手续的人说,田×1自留地上的树不多,都给他算上得了,不然老不签字,影响施工进度。其代表村里给田×1出具了田×1自留地上的板栗、李子是原生的,成活率80%和田×1的土地是机动地,地上物补偿归田×1所有的证明,评估公司给田×1补偿款进行了调整。要是没有该证明,田×1手续不全,得不了补偿款。2014年1月17日,田×1领完补偿款后,对其说给其10万元买点烟酒。后在××商场旁的农业银行,田×1转给其20万元,多转的10万元是借款。1月19日,其又从田×1处借了20万元。1月28日,其还给田×130万元。2012年11月或12月,魏×租村民王建国的地建大棚,种牡丹、白皮松,魏×让王建国签了授权委托书把补偿的事情委托给他。到了协商补偿款时,魏×嫌补偿少不签字。2013年10月前,魏×让其帮忙再加点补偿款,其说行。魏×为这事问其好几回。2014年1月6日在村委会谈补偿款时,其对评估小组的人员说,给魏×再涨六七万元,为推进工作,不影响施工进度,让魏×签字得了。在场的工作人员说需要村委会出具一个“边角地证明”,其以村委会的名义给魏×出具了该证明。魏×当时在场,听到工作人员说把边角地的地上物给补偿,就签字了。后其对魏×说给其点烟酒钱,他说要多少,其说5万元吧,他说行。2014年1月27日,魏×领完补偿款后,让他公司会计从农业银行给其转了11万元,其中给其5万元,6万元给王建国。2014年7月,听说纪委在查南水北调征地补偿的事情,其怕审查,把收受的15万元放到村里的公益金内。10.证人田×1的证言证明:其是西田各庄镇仓头村村民。2012年10月,其和高×、王×从霍×等人处租了地,后在地里栽树。2013年春节前后,南水北调工作人员把评估单给其,其认为给其的补偿金低就没有签字。其让王成银向南水北调的人说给涨点。2013年收秋后一天,王成银让其去村委会谈补偿的事情,其说涨钱就签字,王成银说他跟相关人员商量给其涨点钱。过了一会,王成银对其说涨了6万元,其就签字了。2014年1月,其领完补偿款后,对王成银说,其转给他20万元,10万元给他买烟抽,剩下10万元返回来。后在××商场南边的农行给王成银转了20万元,1月19日,王成银又跟其借20万元,1月28号,他把钱还给其了。其给王成银的10万元是为感谢他。11.证人高×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其和王×通过田×1租了霍×等人的地。2014年1月17日,其三人领完补偿款,田×1让其和王×到云光商场的农业银行,田×1给姓王的村干部转了20万元。过了二三天,田×1对其说虽然给姓王的村干部转了20万元,但是姓王的返还了10万元,剩下10万元是给姓王的村干部买烟钱。12.证人王×的证言证明:其原是西田各庄镇仓头村人。2012年下半年,其和高×、田×1租了霍×等人的地。12月份,其三人在地上种了树。后来得了补偿款,田×1说给村委会20万元。2014年1月17日,田×1叫其和高×一起到××商场旁的农业银行,到了之后,田×1给村治保主任转了20万元。13.证人赵×的证言证明:其经营苗圃,王成银入股。南水北调工程占用了其的苗圃,地上物补偿按比例分给王成银。2014年1月28日,王成银让其转给田×130万元。14.证人魏×的证言证明:其原是西田各庄镇仓头村村民。2013年1月,其从仓头村王建国处租了地,并约定如遇到占地补偿,给王建国一部分钱。其在租赁的地里建大棚,种牡丹。协商补偿款时,其嫌少,不同意。有一次,其让王成银在其的拆迁补偿上适当照顾一下,多给点补偿,王成银说行。后来南水北调工作人员提出给其涨了补偿款,其同意了。其觉得王成银确实起作用了。有一天,王成银给其打电话说买房子缺钱,南水北调的事情给其帮忙了,问其能不能给他点,其说等着吧。办理拆迁补偿手续的那天,王成银对其说这事他没少帮忙,上次说的事情怎么办,其说要多少,他说给5万吧,其同意了。2014年1月17日,其让公司会计代×去农行给王成银转了11万元,其中有给王建国的6万元。15.证人代×的证言证明:其是魏×公司会计。2014年1月27日,魏×让其去云光商场的农业银行给王成银转了11万元。16.证人张×的证言证明:其在北京××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工作。魏×的补偿款后来调整过,具体为什么调整不清楚。17.证人田×2的证言证明:其是仓头村党支部组织委员兼任经济合作社社长,王成银是村委委员。仓头村为配合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水库调蓄工程在村里占地拆迁工作成立了工作小组,以王成银为主。18.证人霍×的证言证明:其是西田各庄镇仓头村村主任,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水库调蓄工程在村里占地拆迁,其村成立了工作小组协助政府工作,以王成银为主。除了地上物补偿之外,还收了占地户的公益金。19.证人李×的证言证明:其是密云县水务局潮白河道管理所科员。2012年底,密云县水务局从局下属各单位抽调人员,成立南水北调建设办公室。其被抽调后,参加地上物调查工作。地上物调查工作组包括涉及拆迁的村干部,仓头村工作组成员的村干部是王成银。20.证人马×的证言证明:其在北京××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水库调蓄工程占地拆迁评估工作是其公司做的,其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负责前期协调组员进行地上物调查。西田各庄镇仓头村王成银等人配合其公司进行地上物调查。在开展地上物调查和评估过程中,需要村委会给其公司出具树木“原生证明、边角地证明、遗漏户证明”。21.证人孙×1的证言证明:北京中诚亿房地产评估公司临时雇用其参与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仓头村南水北调工程前期的拆迁评估工作。西田各庄镇仓头村干部有让照顾的情况。22.证人贾×的证言证明:其在北京××房地产评估公司工作,参与了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水库调蓄工程沿线的仓头村被拆迁户的补偿入户现场答疑解释工作。与仓头村田×1协商补偿款时,田×1对补偿数额不满意,提出他的李子树是原生的,要求按照原生的价格补偿。在谈仓头村王建国补偿款时,王建国提出他有1块边角地,无法耕种。王成银提过给被拆迁户多加点钱,让他们早点签字,以免影响工程。没有村委会证明,其公司不会将田×1的树木按照原生的计算,也不会认定王建国的边角地。23.被告人王成银的亲笔供词证明:2004年10月至2014年9月,其任仓头村村委会委员,2013年至2014年,其任村南水北调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负责村里地界的指认,承包地与承包人是否一致及地上物调查和有关后续签字等工作。在其协助政府从事上述工作期间收受田×1人民币10万元、索取魏×5万元。24.田×1北京市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水库调蓄工程树木补偿协议、树木估价表、树木调查表、地上物验收凭证、仓头村委会王成银出具的“原生证明”和“机动地证明”证明:王成银为田×1出具“所占土地系机动地,地上物补偿归个人所有”及“所占树木已种植壹年以上,成活率80%”的证明材料,以及田×1获得补偿款的情况。25.魏×北京市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水库调蓄工程树木补偿协议、树木调查表、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地上物验收凭证、仓头村委会王成银出具的“边角地证明”、土地承包合同书、授权委托书证明:仓头村村民王××将其承包的土地涉及南水北调工程地上物及土地补偿相关事宜委托给其子王××1,王××1又委托给魏×办理,王成银为魏×出具了“边角地证明”,以及魏×获得补偿款的情况。26.关于发放第21批、22批地上物征地拆迁补偿款的申请、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批量业务委托申请单、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第21批、22批仓头村地上物拆迁补偿明细表、征地移民资金支出明细账和序时账证明:田×1和魏×领取补偿款的情况。2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明细查询、个人业务凭证、一本通账户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西大桥支行田×1账户于2014年1月17日转入王成银账户20万元;代×于2014年1月17日向王成银账户转存11万元;田×1账户于2014年1月19日向王成银账户转入20万元;赵×账户于2014年1月28日转入田×1账户30万元。28.密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往来专用收据、北京农商银行现金缴款单证明:西田各庄镇仓头村村委会于2014年7月28日收到南水北调占地公益金38.5万元。29.中共密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收缴款物清单证明:2014年9月5日,密云县纪委收西田各庄镇仓头村王成银受贿赃款15万元转账支票。30.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王成银出生于1967年7月16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成银身为村委会委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他人财物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被告人王成银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面对组织掌握的实际线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自首。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王成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成银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没收。王成银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田×1谋取利益,田×1多获得补偿款与其职务行为无关,其在该起事实中不构成受贿罪;其是在镇纪委派人陪同下去县纪委主动投案,并在纪检机关仅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应构成自首,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导致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考虑上述事实和情节依法改判。王成银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认定王成银受贿15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成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田×1谋取利益,证人孙×2、贾×的证言可以证明王成银虽向评估公司提出过给予被拆迁户照顾的请求,但评估公司是按照程序和政策要求办理的,没有违反规定,田×1多获得补偿款与王成银出具相关证明的职务行为无关联,王成银出具相关证明是正常履职行为,且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故王成银收取田×1给予的10万元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王成银系接到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收受田×110万元和魏×5万元的事实,应当认定构成自首,原判未予认定系适用法律错误;王成银在本案中还具有积极退赃、如实供述、初犯等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并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成银及其辩护人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亦予以确认,且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王成银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关于王成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为田×1谋取利益,田×1给予王成银的10万元与其职务行为是否直接关联的问题,经查:证人田×1的证言能够证明田×1向王成银明确提出了通过王成银从拆迁公司多获补偿金的请托事项,事后为感谢王成银给予了10万元;证人贾×的证言亦能证明没有王成银代表仓头村为田×1出具证明,拆迁公司不会将田×1的树木按照原生计算;王成银在侦查阶段亦供认其不出具证明,田×1不能获得相关补偿,田×1为感谢其给予了10万元;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王成银作为仓头村南水北调工作小组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实施工程占地拆迁补偿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田×1多获得拆迁补偿金一事中提供帮助,事后收取田×1给予的感谢费10万元,王成银的职务行为与其收取田×1钱款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至于王成银为田×1出具相关证明是否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不影响对其受贿行为性质的认定。故王成银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成银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中国共产党密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王成银系经纪检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且纪检机关在王成银到案前已进行了前期调查,并掌握了王成银受贿的相关证据,其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全部受贿事实,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王成银具有自首情节,故王成银所提该项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成银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对其索贿行为予以从重处罚。鉴于王成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王成银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成银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麻学军代理审判员  刘 泽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