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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秦仁乾诉被告杨玉庆、乔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仁乾,杨玉庆,乔俊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秦仁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尼俊宝,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玉庆,男,汉族。被告:乔俊红,女,汉族。原告秦仁乾诉被告杨玉庆、乔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仁乾委托代理人尼俊宝,被告杨玉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俊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是生意合作关系。2014年8月13日、8月15日,二被告以经商资金不足为由,两次向原告借款7516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分三次还款20万元,下欠551600元迟迟不予偿还,无奈诉于本院,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51600元及利息。被告杨玉庆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意尽量偿还。被告乔俊红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生意合作关系,2014年8月13日,被告杨玉庆、乔俊红夫妻以经商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秦仁乾借款286000元,约定半年内还清,被告杨玉庆、乔俊红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2014年8月15日,被告杨玉庆、乔俊红又一次向原告秦仁乾借款465600元,约定2014年8月30日前还清。被告杨玉庆、乔俊红又向原告秦仁乾出具了一份借条。被告杨玉庆、乔俊红两次共向原告秦仁乾借款751600元。2014年9月2日、2014年10月2日、2014年10月3日,被告杨玉庆、乔俊红三次共还原告借款20万元。下余551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杨玉庆、乔俊红不予积极偿还。原告秦仁乾诉于本院,请求被告杨玉庆、乔俊红共同偿还借款5516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杨玉庆、乔俊红欠原告秦仁乾人民币551600元,有被告杨玉庆、乔俊红所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秦仁乾请求被告杨玉庆、乔俊红偿还借款5516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秦仁乾请求被告杨玉庆、乔俊红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执,如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原告秦仁乾请求的利息应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玉庆、乔俊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秦仁乾借款551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5日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杨玉庆、乔俊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优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