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姜宇诉吉林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宇,吉林大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宇,男,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杨剑峰,吉林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大学,住所地长春市前进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元元,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崔明利,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魏婷婷,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宇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宇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上诉人姜宇负担,鉴定费2480元由被上诉人吉林大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白雪成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