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韦桂莲与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丹寮社区居委会第五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桂莲,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丹寮社区居委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韦桂莲。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丹寮社区居委会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丹寮社区居委会第五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韦桂莲申请执行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丹寮社区居委会第五村民小组关于民事一案中,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丹寮社区居委会第五村民小组已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守金审判员 苏德海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丰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