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6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宋建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宋建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64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王明志,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海,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宋建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被告已经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曹 玲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